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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車后誤機損失近千,乘客起訴司機等要賠償!法院判了

              時間:2023-08-22 14:44:26     來源:環球網


              (相關資料圖)

              在早高峰打車,結果司機和乘客互相找了半天,耽誤了出發時間,最后乘客因誤機產生改簽和稅費近千元,這個責任誰來承擔?乘客王女士將司機、出租車公司、網約車平臺全部起訴至通州法院,要求退還打車費并賠償誤工費和改簽費。8月22日,通州法院發布消息稱,近期審結了一起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案件,認為司機及出租車公司并無違約行為,王女士因未預留充足交通時間而誤機,責任應當自行承擔。

              2022年7月7日,原告王女士欲乘坐9時30分自首都機場出發的航班。當天早晨8時17分,王女士通過某打車平臺打了一輛出租車,接單司機為趙師傅。結果雙方因溝通問題,一直無法找到對方,直到8時46分,王女士才坐上出租車,后趙師傅一路加速終于在9時06分到達了首都機場,但王女士仍未能在機艙門關閉前通過閘口。隨后,王女士改簽了當日其他航班,由此改簽及其他稅費共計958元。

              事情發生后,王女士多方投訴要求賠償,均未能解決,于是將司機趙師傅、出租車公司、網約車平臺全部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打車費并賠償誤工費和改簽費。

              王女士表示,她是8時09分站在上車地點下單打車的,但遲遲未見趙師傅的車輛,8時20分她給趙師傅撥打了第一通電話,非常清楚地告知了上車地點,后與趙師傅共進行了七次通話,趙師傅不僅看不懂地圖和導航,更是描述不清楚車輛所在的位置。由于正逢北京早高峰,她不可能取消訂單重新下單,只能懇求趙師傅告知其所在地點,隨后自己拖著行李箱和電腦背包橫穿馬路,步行800多米才坐上車,認為趙師傅耽誤了自己至少半小時的時間。

              趙師傅和出租車公司則認為,王女士8時17分下單,趙師傅接單后于8時28分到達指定上車地點,但并未看到王女士。后與王女士通電話,王女士情緒激動且不能準確表述自己所在位置,導致車輛離上車地點越來越遠。接到王女士后,趙師傅在保證行車安全的情況下,僅用20分鐘就將王女士送達目的地,比平臺預估時間快了8分鐘,在整個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擔責。王女士在早高峰時段打車未預留充足時間,導致誤機完全是其自身原因。

              網約車平臺表示,本案為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其并非實際的承運人,也非運輸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應作為被告。另外,王女士的航班于9時30分起飛,其卻在早上8時17分才下單叫車,未預留足夠路途時間,自身存在明顯過錯,故請求法院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師傅作為出租車公司的司機,承載王女士是執行工作任務,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當由出租車公司承擔。根據趙師傅提交的行車記錄儀視頻及與王女士的通話記錄顯示,王女士8時17分下單后,趙師傅已于8時28分按導航到達乘客上車地點,并未超出合理范圍;王女士上車后,趙師傅用較短時間將其安全送抵目的地,并沒有“故意”耽誤王女士行程。因此出租車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最終駁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后,王女士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三中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法院認為,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爭議焦點在于出租車公司及其承運司機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本案中,導致王女士誤機的根本原因是其在早高峰時段并未預留出必要的交通時間,相應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擔。

              據法官講解,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運輸合同糾紛的雙方僅為乘客和承運人,網約車平臺為信息服務提供者,并非實際承運人。也就是說,發生糾紛后,乘客若以運輸合同糾紛為由起訴,是由承運人承擔責任,而非網約車平臺。如果本案中司機趙師傅存在私自改變行車路線、未按約定時間到達上車地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故意“龜速行駛”等違約行為,造成王女士誤機,則應當賠償王女士的損失,但案件中的各項證據,均不支持此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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