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美的自行車配件
常讓騎行人心動不已
(相關資料圖)
自掏腰包為之買單
但未成年人偷用父母賬戶
私自買下天價自行車配件
這事!可就大了!
近日
廈門中院審結了一件買賣合同糾紛
初中生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
將商家告上法庭
案情簡介
初中生小李喜歡戶外體育運動,在商家雇員的推薦下,半個月內多次在商家門店購買車架、牙盤、輪組等多件專業自行車配件(總價值超出10萬元),并偷偷使用母親名下微信號全額支付了價款。其父母發現后,與商家協商退貨退款未果,遂訴至法院。
小李父母稱:
我們的孩子未滿十八周歲,屬于未成年人,其締結買賣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我們請求法院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你們商家要全額返還價款。
商家稱:
我與孩子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也已經盡注意義務,未發現孩子是未成年人。合同無效會導致全新產品售出的價值貶損,你們父母未盡到監管責任,得和我一起分擔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
一、商家雇員的職務行為對商家有約束力,可以認定商家與孩子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
二、訟爭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標價畸高,與同齡孩子年齡、智力水平明顯不相適應,故訟爭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父母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拒絕追認,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有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商家應當返還價款,孩子及父母也應當向商家返還買賣合同項下標的物。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非不可以獨立進行正常消費行為,法律規定其可以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商家抗辯父母未盡到監管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反,孩子系發育正常的未成年人,商家應當知道孩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未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其因合同無效遭受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其抗辯孩子父母分擔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終
法院判決確認
孩子與商家之間締結的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商家返還全部款項
并賠償資金占用利息損失
法官說法
在當今信息爆炸的時代里,未成年人思想活躍、敢于嘗試的性格特征,反映在消費心理往往表現為沖動、從眾、沉迷的特點。暑假中,孩子們從緊張的學習中放松下來,在缺少學校、家長監管的情況下,更容易被五花八門的商業宣傳吸引,陷入過度消費的陷阱。
本案中,孩子喜歡體育運動、戶外運動原本值得肯定、鼓勵,但是購買巨額的專業運動設備的消費行為已經與其“年齡、智力”明顯不相適應,在法律上屬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需要獲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
商家應當加強經營管理、提高風險意識,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消費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主動征求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再行締約,或者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認再行履行合同,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廈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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