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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APP顯示,近期,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告胡某某與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處罰的案件判決書。
據悉,胡某某稱因在小區長期受流浪貓騷擾,便用彈弓和自制飛鏢射殺流浪貓。某日凌晨12時許,其攜帶工具前往某處捕殺流浪貓,同月被派出所以尋釁滋事為由口頭傳喚,期間被要求書寫檢討書和悔過書等。隨后,便舉報民警非法傳喚和刑訊逼供,因情緒激動,便向民警發送辱罵短信以泄憤。
虹口公安分局遂以胡某某涉嫌尋釁滋事進行立案偵查并進行了拘留,隨后撤銷了對其的立案。虹口公安分局認定胡某某向民警大量發送辱罵、恐嚇以及揚言威脅民警及民警家屬生命安全的短信,實施了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其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處罰。胡某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并賠償其賠償金3000元,誤工費10萬元,精神損失費5萬元。最終,一、二審均駁回胡某某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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