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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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3、 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4、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
5、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6、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guī)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7、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
8、行政復議的結論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9、只要法律未規(guī)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10、 (5)行政復議的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單位 行政復議的客體:認為被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被申請人: 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單位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
11、所謂行政爭議,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因行使行政職權而與另一方發(fā)生的爭議。
12、行政爭議有內部行政爭議和外部行政爭議之分。
13、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是我國解決外部行政爭議的兩種主要法律制度。
14、 在我國,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
15、 我國的行政訴訟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
16、 2.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fā)生的爭議。
17、 3.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必經程序。
18、 4.行政案件的審理方式原則上為開庭審理。
19、 在我國,行政訴訟案件的構成應當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1.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0、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不能充當原告。
21、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
22、 3.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針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內及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的行政爭議。
23、 4.原告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起訴。
24、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起訴前必須經過行政復議的,已進行了行政復議;自行選擇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已作出復議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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