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
2、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
【資料圖】
3、如:作《師說》以貽之。
4、(《師說》,代人,作賓語)(二)指示代詞,表近指。
5、可譯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
6、如:均之二策。
7、(《廉頗藺相如列傳》)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一) 結構助詞,定語的標志。
8、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
9、如: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
10、(《赤壁之戰》)(二) 結構助詞,補語的標志。
11、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
12、如:古人之觀于天地、山川、草木、蟲魚、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
13、(《游褒禪山記》)(三)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志。
14、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后,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
15、如:宋何罪之有?(《公輸》,即"宋有何罪"。
16、)(四) 結構助詞。
17、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
18、譯時可省去。
19、如: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師說》)(五)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
20、如: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強于百萬之師。
21、(《毛遂自薦》)3.用作動詞:如:輟耕之壟上(《陳涉世家》,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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