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8日,新野縣人民法院組織三十余名警力,依法對新野縣某糧油公司存放的16000余噸糧食實施強制執行,有力維護申請執行人中央儲備糧某分庫的合法權益。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6月,原告中央儲備糧某分庫與被告新野縣某糧油公司簽訂倉儲設施租賃合同一份,約定原告租用被告倉儲設施,并按季度支付被告租賃費。2011年12月,雙方簽訂倉儲保管合同補充協議一份,約定被告新野縣某糧油公司在政策性糧食收購、保管及出庫管理過程中,發生數量虧庫、質量不符合標準、拖延出庫、刁難出庫等情況時,被告自愿讓原告扣除相應數額的履約保證金。后2015年4月,原告中央儲備糧某分庫安排車輛、人員到被告處裝運小麥出庫時,被告新野縣某糧油公司以原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賃費為由拒絕讓小麥出庫,后經協商未果引起訴訟。新野法院經公開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應返還原告小麥16234.57噸,原告應支付被告下欠保管費。判決生效后,被告新野縣某糧油公司未履行判決義務,原告中央儲備糧某分庫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該案在執行的過程中,經執行人員多次做雙方工作,因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意見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的執行意見。2017年4月8日,為防止被執行人拖延執行造成申請人中儲糧某分庫更大的損失,新野法院決定對該案實施強制執行,并成立了由黨組成員、執行局長柏延波為指揮長的“4.8專項執行行動小組”。當天,柏延波局長決定將所有參加執行人員分為說服教育組、打擊處置組、宣傳報道組,并制定了嚴密的執行方案,保證執行活動能夠順利實施。
在執行現場,被執行公司的法人代表張某剛開始情緒激動,在言語上表示對法院執行的不滿,后在執行干警向其釋明妨礙執行的后果時,開始配合法院執行。
在當天的執行中,新野法院全程對執行現場錄音錄像,并邀請公證人員對執行活動進行公證,確保整個執行行動依法、規范、公開、透明。對此,申請執行人中儲糧某分庫負責人吳某感慨地說:“通過旁觀法院的執行活動,深深地感受到了法院執行工作的不易,感受到了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的決心與魄力,真心為執行法官點贊!”(記者:肖楠通訊員:張延波張朝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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